我国如何监管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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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如何监管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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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近代史中百年积弱,经济基础极其薄弱,所以从建国初期到上世纪80年代间我国地下水工作主要集中于水源开发工程。在这一时期探明和开发了我国众多地下水水源地,初步解决了大中城市的供水问题;同时,地质调查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120万国际标准精度为主的水文地质普查工作。截至1999年至2010年间进行的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工作之前,除少数高山荒漠等人烟罕至地区普查精度为150万之外,全国大部分国土面积已完成了120万精度的地下水普查。

改革开放以后,市场经济在我国释放出规模空前的生产力,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整体实力的提升。但由于地下水资源是天然的公有资源,无法私有化,更难以从中牟利,这一特征与追求短期高额回报的资本诉求形成了天然矛盾,所以资本市场并未介入中国地下水行业的发展,形成了地下水工作目前单一依靠政府拨款的局面。另一方面,地下水隐蔽性极强,资源破坏引发的水位下降、地质灾害、水质恶化等问题迟迟无法走入公众视野,从而难以吸引政府投资。所以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主导了一批公益性、战略性、基础性的地下水项目,但地下水行业的发展相比国民经济的其他行业而言明显慢了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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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大调查以前我国的地下水普查工作情况。图中红色区域为实填120万精度图幅范围;黄色区域为拼接120万精度图幅范围;灰色区域为150万精度图幅范围;(图片来源: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目前地下水投资项目的设置和高层管理强调项目的公益性质,但具体实施中常常依赖属地方管理的具有商业色彩的基层地质调查队伍,这常常造成项目费用被严重截流,实际工作费用缩水的现象,也导致了基础数据共享不畅,重复投入多,以及工作水平普遍偏低的状况。

上世纪90年代后,中国发展的主要诉求逐步从摆脱贫困转移变为可持续发展。地下水工作也逐步从供水工程单一主导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其中大规模的国家行为包括:国土资源部门长期对地下水的监测以及1999年来对京津地区、长三角、珠三角、淮河流域进行的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水利部门对地下水的长期监测及其与国土部门联合推动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环保部门主导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等。

我国在历史上存在多龙治水的管理体制,当前地下水资源开发由水利部门主导;地下水污染防治由环保部门主导;而地质环境的监测预警由国土资源部门主导。虽然目前的分工较为清晰:但由于历史原因,融资渠道、技术储备、数据资料、人力资源仍散布在不同机构中,较难形成合力。要做好地下水保护工作,除了需要建立有效机制整合各相关政府部门的资源外,还应积极培育和利用富有活力的市场力量。

1984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1988年颁布的《水法》、以及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地下水法制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奉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政策方向,这在立法领域造成了地下水资源和环境成本未能被有效整合至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对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水资源评价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代表的项目前期审批程序上。一方面,这种重审批、轻监管甚至无监管的理念容易造成书面信息和实际情况脱轨,措施不易落实;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项目审批权力仍主要集中在少数部门和个人手中,有时连前期审批过程都流于形式,变成了走过场。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以高额治理费用推动的以治带防的地下水保护理念可以对超采和排污企业产生巨大的威慑力量,我国应合理借鉴此管理思路,在目前已有的前期项目审批制度基础上,建立地下水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融资和问责制度,以期做到首尾兼顾、防治结合。

更有现实意义的是,在我国不断完善的决策体系中,各级政府的负责人仍然在协调经济、社会、环境等要素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更严格的地下水法规体系需要得到各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方能有效执行。除了技术部门在公众观念引导、科普教育、人才培养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之外,还应更有力地将环境要素纳入到官员考核体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