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也会受到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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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也会受到污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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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意义上的污染,是工业化时代的产物,尤其是二战以后,西方强国相继进入后工业社会,伴随社会经济的繁荣,现代生产生活方式带来了污染这个大问题。甚至有人断言,环境问题才是人类发展的终极问题。现代工业生产给中国带来的污染也相对较晚,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日益变为世界工厂,几乎成为世界加工制造业的代名词,污染问题才空前严重起来。

水是绝好的溶剂,可以溶解很多种类的化合物,因此天然地下水会在与地下介质的接触中溶解很多种类的无机化合物,还有很少量的天然有机物,这些化合物的浓度数量级一般在毫克/升到微克/升之间。当地下水的天然化学组成被人类活动所改变时(无论是事故泄漏导致的地下水直接污染,还是改变了地下水运行途中的地下介质导致的间接污染),地下水污染就发生了,其结果有时是增加了原有化学组分的含量,有时则是引入了原本不存在的新污染物。

人们之所以关注地下水污染,是因为它所导致的污染物浓度升高有时会超过行政规范中所规定的水质标准,进而对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直接或间接的负面影响。制订地下水质标准是一项艰难的工作,过严则影响经济,过松则等于变相鼓励污染,而不定标准又会引起执法过程的混乱。我国现行的地下水质标准制订于1993年,仅规定了39项指标的限值,远不足以有效监管地下水环境;新的地下水质标准中规定了100项左右指标的限值,但截至目前仍处在反复酝酿阶段,尚未出台。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认为含水层之上的土壤和沉积物可以作为自然的过滤器来阻止污染物随水流迁移至地下水。但到上世纪70年代左右,人们逐渐形成共识,认识到这些过滤层往往不能有效阻止污染物向地下含水层的迁移。尽管如此,当时已经有相当大数量的污染物进入到土壤和地下水中。在对这些污染场地研究的过程中,科学家们开始意识到一旦地下含水层受到污染,其危害可能会持续几十年甚至更长时间,而且很难找到经济有效的处理办法。

人类活动造成的地下水污染主要分两类:点源污染和非点源污染。点源污染指化学品储运设施、污染处置场地、工业场地、事故排放、垃圾填埋场等点状污染源造成的地下水污染。非点源污染包括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污染物质进入地下水后形成的大面积地下水质量恶化现象。

当雨水浸润地表并且接触到填埋的废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污染物时,这些污染物会进入水相,并且随雨水进入地下水,这是地下水的典型污染通道。有时洒落或者渗漏的污染物本身的数量很大,这些化学物质可以无需雨水入渗的帮助,自身即可以靠重力作用到达含水层。地下水的流动一般来说非常缓慢,而且很少受到湍流、稀释、混溶等作用的影响,所以污染物到达地下水后不容易扩散,常常形成相对稳定的污染烟羽,随地下水流缓慢运动。虽然污染烟羽在地下水中的运动速度不快,但因为地下水污染常常数年甚至数十年不为人所知,所以地下水污染烟羽有可能影响大范围面积,有时其长度可以达到几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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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发生在河北沧县小朱庄的地下水污染事件受到了中国社会的普遍关注,地下水污染问题首次进入了公众视野。某化工厂在当地的长期经营过程中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地下水污染问题,污染成分较为复杂,其中的苯胺类物质见光会显红色,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和公众影响力(图片来自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栏目)

美国纽约州在1978年发生的拉夫渠事件可能是全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地下水污染事件之一。事情的起因是当地居民注意到了异常高的成人癌症发病率和婴儿出生缺陷率,在对此追查的过程中当地居民发现致病原因是自己的地下水饮用水源受到了来自附近的工业废物填埋场渗滤液的污染。这一事件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铺天盖地的媒体报道、富有戏剧性的法律大战、耸人听闻的索赔金额、再加上掌握话语权的精英阶层对自身饮水安全的高度关注,将原本默默无闻的地下水污染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也催生了美国庞大的地下水污染调查与修复产业。这一市场机会通常在地权交易时产生,在进行地产交割时,买卖双方除了要就此地块的经济价值展开谈判,同时也要彻查此地块当前存在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和治理责任,作为交割的前置条件,因为法律规定地块的购买人将连带承担此地块污染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另一个引起世界关注的地下水污染案例来自印度北部和孟加拉国,这里的含水层中含有大量原生的砷元素,一般被地层中的铁氧化物所固定,当这些铁氧化物由于化学条件改变而被溶解时,有毒的砷元素也相应地进入地下水中从而影响当地居民健康。这一案例之所以受到极大关注是因为此类由地质介质引起的原生地下水污染分布范围较广,影响人口较多。然而在大多数地下水污染案例中,污染源还是来自人为的排放,污染范围也一般在几公里之内,有的只有几十米。

眼不见,心不烦。美国早在1948年就制订了水污染控制法案,但直到1972年修订时,地下水污染的提法才第一次出现。我国也一样,虽然《水污染防治法》在1984年颁布时提到了地下水污染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地下水污染问题仅仅是做了一些前期监测,还远未实现有效的监管。

我国地质调查部门自1999年以来在工业发达地区进行了地下水污染普查,获取了一些有用的信息。但拉网布点进行的普查,只能对地下水污染进行区域筛查,并不能摸清每个污染场地的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污染生发机制、和污染运行趋势。这些信息只能以污染场地为单位,通过长期的地下水位和水质监测方能获取。我国刚刚启动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对典型污染场地的调查还处在试点阶段,同时也尚未形成污染场地的筛查、监测、评估、和修复机制,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远。